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基础信息公开 | 机构信息 | 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公开和及时更新机构信息、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等信息 | |
机构职能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机构设置 | 内设科室、直属单位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领导信息 | 委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财政预决算公开 |
预算公开 | 部门预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科 | 负责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 | |
决算公开 | 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科 |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南、依申请公开查阅点、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说明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政务工作 | 发布资金争取、项目审批、价格监测、经济运行、会议活动等重要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科室 | 负责资金争取、项目审批、价格监测、经济运行、开展会议活动等工作 | ||
政策解读 | 解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并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科室 | 负责对由市发改委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进行解读 | ||
建议提案办理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科室 | 负责对市发改委牵头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答复 | ||
价格收费政策 | 国家、自治区出台重要价费文件,鄂尔多斯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价格收费管理科 | 负责监测分析价格形势,负责价格预警、价格宣传等工作。 | ||
工作总结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工作总结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整理和撰写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工作总结等内容。 |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 | 权责清单、规划计划、部门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科室 | 负责对法定的职责和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公开 | ||
其他行政权利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政审批科 | 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政审批科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