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职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要求,现就关于禁止干部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在企业兼(任)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禁止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做到廉洁自律。
二、进一步巩固警示教育效果
今年3月份,根据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和监察建议,市局对所属4名公职人员参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情况进行了核查,督促该4名同志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依法依规对1名干部给予了政务处分。市局专门针对此情况组织了警示教育,各单位、各科室要抓好警示教育内容的传达落实,把相关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做好监督防范工作
今后,将把落实禁止干部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相关规定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各单位、各科室以及各党支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干部职工要把执行禁止干部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相关规定情况纳入个人总结报告内容,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8月底前,市局将对全局干部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情况开展一次排查,今后每年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处理。各单位、各科室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监督责任,二级单位每季度以表格形式向市局上报本单位执行禁止干部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相关规定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
中共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