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区(含市直属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强化政策功能应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一)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二)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在招标采购阶段,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有关要求作为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投标无效条件或否决条件中作相应载明。
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下列证明性文件的其中一种作为核实依据:
1.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
2.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3.《需求标准》中明确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可仅提供企业承诺书。
(三)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切实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不得以供应商的规模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予以支持。
三、助力乡村振兴
采购人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乡村振兴馆应用力度,积极引导本地区农副产品和有关供应商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鼓励采购农副产品的预算单位,在完成“832平台”既定预留份额的基础上,优先通过乡村振兴馆进行采购,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四、支持科技创新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要求予以限制。
对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时,鼓励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五、相关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责任,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有关内控管理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在采购文件、合同管理、统计报表等过程中将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到实处,突出支持效果,全面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