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革命老区发展中心:
经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扶贫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扶贫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培训费(以下简称“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创新扶贫工作机制,实施精准扶贫,开展好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业务培训、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业务培训、扶贫系统干部培训等扶贫开发工作培训,在每年的地方专项扶贫开发资金中安排培训费。
第三条 培训费额度:每年安排的培训费额度依据当年开展的各种扶贫开发培训业务量而具体确定,其中2014年安排100万元。
第四条 培训费管理单位:培训费由鄂尔多斯市革命老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老区中心”)负责管理。
第五条 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培训工作具体由老区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老区中心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老区中心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市扶贫办分管主任审核后,市扶贫办党组会议研究批准执行。
第八条老区中心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培训费是指老区中心开展扶贫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