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223
  • 发文字号
  • 鄂扶办发〔2016〕10号
  • 成文日期
  • 2016-04-01
  • 发文机关
  • 市乡村振兴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鄂尔多斯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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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鄂尔多斯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4—2017年)》(鄂府办发〔2014〕53号),《鄂尔多斯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扶办发〔2014〕55号)精神,现就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各旗区(杭锦旗除外)2015年3月31日前,获得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富农贷”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与贫困户组成联保小组的其他农牧户;获得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强农贷”贷款,同时为贫困户贷款提供担保、吸纳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实体。

二、贴息条件

贷款户必须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应先据实、按时、全额还清贷款并支付利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三、贴息利率及贴息金额

“富农贷”贷款年贴息率6%(即年贷款额的6%),“强农贷”贷款年贴息率4%(即年贷款额的4%)。“富农贷”贷款户最高可享受10万元贷款的贴息,“强农贷”最高可享受500万元贷款的贴息。

四、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此次贴息时间节点为2016年3月31日。

五、贴息程序

(一)申报

1、“富农贷”。符合条件的贷款户以嘎查村为单位填制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富农贷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银行以嘎查村为单位为各贷款户打印的按时还款凭证和利息凭条(表)。

2、“强农贷”。贷款单位(户)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履行扶贫责任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向旗区扶贫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二)审核上报

1、嘎查村对贷款户属地、是否为贫困户、是否与贫困户联保联贷、贷款还本付息、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政府。苏木乡镇政府逐个嘎查村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旗区扶贫办。

2、旗区扶贫办会同旗区财政局对贷款贴息项目确认、审定、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并将贴息文件向社会公开。

3、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旗区上报的金融扶贫贷款贴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富农贷”进行抽查,对“强农贷”逐户进行审核,确保金融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真实准确。

(三)下达

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经合作金融机构划拨到各旗区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专户,各旗区由当地合作金融机构从贷款贴息资金专户中,以“一卡通”或“惠农通”等形式直接补贴到贷款户。

六、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贴息资金必须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贴息,并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违反规定,责令整改并追回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富农贷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富农贷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3、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强农贷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4、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强农贷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