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我局2022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对能源行业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试行)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108号)已满2年,经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党组会议审议,该文件已失效。各单位不得再以此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