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饮用水
水源地环境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饮用水
水源地环境风险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内政字[2011]145号文件对我市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批复等文件, 编制此规划。
一、各单位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实施统筹规划、规范化管理,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水利、水务等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3、禁止停靠船舶,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4、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
5、禁止在供水自流沟保护范围内建设居民点和商业网点;
6、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制革、印染、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一切危害水环境生态平衡及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3、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各类农药;
4、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5、原有的污染源、改建及以新代旧项目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保证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
2、取水井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
3、禁止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
4、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
6、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
7、禁止建立墓地;
8、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9、禁止其他造成和可能造成地下水水源污染的行为。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
2、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污水灌溉农田。
(三)准保护区内
1、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2、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倾倒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对各级保护区的边界设定明确的界碑或界桩,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损毁。
各旗区、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排查,发现违规项目,立即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搬迁、拆除等措施,严防水源地水质遭到破坏。
二、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即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地表饮用水源指准保护区及其上游20公里、河道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地下饮用水源地指准保护区范围及外围20公里的范围)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名单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情况
三、对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实行监测结果报告和公示制度,并发布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二)地下水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如发现水质超标,威胁供水安全时,由旗区、开发区环保局急报市环保局和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市环保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各级水源保护区内原有的居民点不再扩大范围,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严防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
四、负责管理水源地的水务公司编制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后发布实施。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或者环保局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
市环保局对新开辟的水源供水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区域环境风险评价。
五、市环保局有权对全市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六、违反本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报经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报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