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精神,推动释放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促进各类人才、新市民集聚创业,努力在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上走在前、作表率,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分类发放购房补贴
对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纳入全市预售资金监管项目或2020年10月以后办理现售许可项目中的新建商品房且签订网签合同、缴纳房款的购房人,按照“总额控制、先购先得、补完为止”的原则予以补贴。
(一)对在2025年1月1日至3月14日期间购房的,比照《鄂尔多斯市2024年商品房展示交易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鄂住建发〔2024〕151号)有关补贴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二)对在2025年3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购买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合同的,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款)2%的购房补贴;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首套房和二孩及以上(2023年11月22日后出生)家庭购房并完成网签合同的,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款)2.5%的购房补贴。
(三)对在202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合同的,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款)1.5%的购房补贴;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首套房和二孩及以上(2023年11月22日后出生)家庭购房并完成网签合同的,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款)2%的购房补贴。
(四)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合同的,比照购房补贴政策2025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和202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分别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款)1.5%和1%的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总额8000万元,购买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补贴金额最高均不超过7万元(购房补贴坚持总额控制的原则,先期安排的补贴金额发放完毕后,该政策自动终止)。
二、认真落实家装补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运字〔2025〕75号),组织开展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活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2025年政策期内,对在全市范围内购买装修材料、卫生洁具、家具照明、智能家居、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商品,并开具我市发票的个人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对购买上述前四大类商品,按其实际成交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下同)15%给予补贴;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的,按其实际成交价格20%给予补贴。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按其实际成交价格3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件(套)商品可补贴1次,每件(套)补贴不超过2000元,每人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8000元。
三、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在2025年12月3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大力推进“以旧换新”
鼓励通过回购旧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等,加快推动住房“以旧换新”。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房票”政策,引导选择“房票”货币化安置方式开展“以旧换新”。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200万元;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按当前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既提又贷”,贷款金额最高可贷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男性、女性缴存职工的贷款到期日最长可延长至68周岁和63周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执行2.35%和2.85%的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执行2.775%和3.325%的利率。
六、完善住房信贷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房地产项目提供“三低一宽”政策支持,即低首付、低利息、低月供、宽期限,进一步降低购房门槛。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鼓励商业银行对生育多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给予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