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05303
  • 发文字号
  • 鄂城执发〔2019〕5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30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市局有关科室:   8月8日上午,内蒙古自...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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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市局有关科室:

8月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总河湖长会议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第一总河湖长李纪恒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河湖面貌。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总河湖长布小林主持会议。8月29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总河湖长会议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市委书记、市第一总河湖长牛俊雁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长、市总河湖长斯琴毕力格主持会议。

根据会议要求,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 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精神,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对全市建成区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提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全市建成区范围内河湖管理中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9年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乱占。主要包括非法围垦湖泊;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旗区执法局要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河道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真正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同联动。积极主动与本地区河湖长工作主要部门沟通对接,与本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的“清四乱”专项行动相配合,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同开展专项行动。

(三)加强排查督查。各旗区执法局要抓好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信息完整、问题准确。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按照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增强实效,在“查、处、究”上狠下功夫。坚持治理和规范并举,经过摸底,排查出来开展专项治理的项目,要按照整治计划,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任务。对已经规范的项目及区域,要巩固扩大工作成果,实行长效规范管理。市局将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全过程跟踪检查,每个阶段进行暗访明查,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并将本次专项整治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加强情况报送。各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及时上报至市局市政园林监督科。联系人:白强,联系方式:0477-8580761,邮箱:3317770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