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270
  • 发文字号
  • 鄂教体德发〔20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8
  • 发文机关
  • 市教育体育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教体德发〔2024〕6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教育体育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鄂教体德发〔2024〕6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完善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规范、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24828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

协同育人机制实施意见》(内教发〔2024〕4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等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提升家长委员会工作水平,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全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适应于鄂尔多斯市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建设。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xxx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全称)家长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议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组织章程,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由各学校按照政治素质、教育理念、教育经验、管理能力等条件选任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和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应热心关注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2周内,班主任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选举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和家长代表,参加学校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小学可为六年,按期换届。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可以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身份自动取消。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辞职时,需提前两周提交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报学校党组织批准后,主持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章程制度

  家长委员会要建立组织章程和工作制度,经家长代表大会审核后,报学校党组织批准。

  家长委员会要建立工作例会、工作分工、驻校轮值、参与管理、家长咨询和工作评议等制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 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3.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4.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贡献力量。家长委员会要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5.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日和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6.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7.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家乡的优秀品质。

8.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获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2.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配合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双减”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

2.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做好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3.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及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及时向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4.配合学校办好“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的科学理念和方法,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努力实现家校协同育人。

第六章 工作底线

第十  家长委员会工作底线

1.必须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教育规律,不得违法违规办事。

2.必须服从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必须在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3.必须尊重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要以学校需要为前提,不能干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必须在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履行职责,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第七章 会议管理

第十  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应在学校协助下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会议由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会议。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六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代表总人数的80%,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达到委员总数 1/3 以上时可以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  级领导环节干部及教师代表可列席家长委员会会议。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十  家长委员会在聘任办理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工作人员时,需先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每学年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 家长委员会在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组织运作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报学校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各旗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规范。

第二十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  本标准由鄂尔多斯市教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48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