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体德发〔2024〕6号 |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完善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规范、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28日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
协同育人机制实施意见》(内教发〔2024〕4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等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提升家长委员会工作水平,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全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建设标准适应于鄂尔多斯市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建设。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xxx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全称)家长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议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组织章程,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由各学校按照政治素质、教育理念、教育经验、管理能力等条件选任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和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应热心关注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2周内,班主任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选举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和家长代表,参加学校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小学可为六年),按期换届。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可以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身份自动取消。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辞职时,需提前两周提交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报学校党组织批准后,主持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章程制度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要建立组织章程和工作制度,经家长代表大会审核后,报学校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要建立工作例会、工作分工、驻校轮值、参与管理、家长咨询和工作评议等制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3.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4.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贡献力量。家长委员会要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5.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日和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6.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7.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家乡的优秀品质。
8.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获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2.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配合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双减”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
2.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做好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3.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及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及时向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4.配合学校办好“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的科学理念和方法,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努力实现家校协同育人。
第六章 工作底线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底线
1.必须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教育规律,不得违法违规办事。
2.必须服从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必须在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3.必须尊重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要以学校需要为前提,不能干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必须在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履行职责,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第七章 会议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应在学校协助下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会议由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会议。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六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代表总人数的80%,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达到委员总数 1/3 以上时可以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环节干部及教师代表可列席家长委员会会议。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在聘任办理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工作人员时,需先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每学年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在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组织运作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报学校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