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督查督办
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司法局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自治区司法厅、市委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党组领导。督查督办工作是提高局党组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抓手,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决定和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是开展督查工作的重要依据,督查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2.分工协作。警务督察科是承担督查督办任务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及时全面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各承办部门要对交办的督查事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积极办理。
3.优质高效。督查督办工作从立项、催办、落实到办理结果的反馈、通报,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明确责任。各科室、二级事业单位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1、自治区司法厅、市委政府、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3.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4.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立项:警务督察科接到督查督办事项后,即可立项,填写《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立项一般一事一立,立项时编号。
2.交办:采用发《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单》的形式,交有关科室办理,紧急事项可电话或口头交办,后续补办纸质交办单,交办要做到要求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3.催办:督查督办任务交办后,警务督察科要及时了解跟进督办事项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督促承办科室及时办结。
4.办结:承办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办结后填写《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工作反馈单》,由专办人员签字、科室负责人核签,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警务督察科。警务督察科收到《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工作反馈单》后要认真及时审查办理情况是否符合交办要求。需要重新办理的,责令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5.通报:督查督办件办结后,警务督察科要对反馈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撰写《督查通报》,每月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归档:警务督察科对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立卷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四、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1.承办科室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将在《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批评。
2.承办科室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督查督办办理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经审核,对没有完成督办事项的科室扣1分、专办人员扣1分、科室负责人扣1分(专办人员为科室负责人的不重复扣分)。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后执行。
附件:1.《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
2.《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单》
3.《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工作反馈单》
4.《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赋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