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督查督办   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5524
  • 发文字号
  • 鄂司发〔2023〕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督查督办   工... 有效性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督查督办 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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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督查督办

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司法局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自治区司法厅市委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党组领导。督查督办工作是提高局党组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抓手,局党组会议、局会议的决定和局领导的批示要求开展督查工作的重要依据,督查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2.分工协作。警务督察科是承担督查督办任务职能科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及时全面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各承办部门要对交办的督查事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积极办理。

3.优质高效。督查督办工作从立项、催办、落实到办理结果的反馈、通报,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明确责任。各科室、二级事业单位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督督办工作内容

1、自治区司法厅市委政府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3.局党组会、局务会议决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4.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立项:警务督察科接到督查督办事项后,即可立项填写《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立项一般一事一立,立项时编号。

2.交办:采用发《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单》的形式,交有关科室办理紧急事项可电话或口头交办,后续补办纸质交办单,交办要做到要求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3.催办:督查督办任务交办后,警务督察科要及时了解跟进督办事项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督促承办科室及时办结。

4.办结:承办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办结后填写《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工作反馈单》,由专办人员签字、科室负责人核签,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警务督察科。警务督察科收到《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工作反馈单》后要认真及时审查办理情况是否符合交办要求。需要重新办理的,责令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5.通报:督查督办件办结后,警务督察科要对反馈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撰写《督查通报》,每月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归档:警务督察科对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立卷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四、督督办结果运用

1.承办科室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将在《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批评。

2.承办科室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督查督办办理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经审核,对没有完成督办事项的科室扣1分、专办人员扣1分、科室负责人扣1分(专办人员为科室负责人的不重复扣分)。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后执行。

 

附件:1.《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

2.《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单》

3.《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工作反馈单》

4.《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赋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