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5-256055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15〕223号
成文日期 2015-12-24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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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城镇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牧民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我市实际,优先解决存量人口落户问题,有序引导增量人口落户问题。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人员的落户问题;科学统筹城镇人口布局,逐步放开落户条件,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城镇化。

2.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农牧民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牧民落户城镇。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我市城镇化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力,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为基础,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本市户籍人口城镇落户。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居民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二)积极推进非本市户籍人口城镇落户。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城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父母,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居民户口。设立单位、社区、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1.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交易房或自建房的人员。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3.夫妻间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人员。

4.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等法人或企业的负责人。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或聘用的工作人员。

6.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聘用的技术工人、产业工人及其他人员,留学回国等人员。

7.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居民户口。落户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我市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它地方落户的,恢复其居民户口。

3.对持有过期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不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应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证件(含释放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按原证件内容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改革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全市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四、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进度要求,完成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完成全市农村牧区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开展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制度改革后,农牧业转移人口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各项惠农牧政策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变;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农牧民意愿开展,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相应权利。

(二)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财政保障水平;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措施。

(三)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整合城镇各类就业服务资源,设立全市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努力推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实施农牧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针对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创业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信息咨询、技术支撑、跟踪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四)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大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包括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五)逐步建立城乡统筹和公平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

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市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和异地就医结算措施,逐步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鼓励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城农牧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连续参保,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差距,将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六)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的总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测算措施,调整农牧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支出折算比例,建立与城镇接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规模和公共服务覆盖水平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户籍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工作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本旗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旗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本旗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总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发改、人社、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农牧业、林业、文广、卫计、统计、法制和扶贫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广大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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