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17-25609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府办发〔2017〕71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6-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完善农牧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加快我市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型,稳定和培养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队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9号),结合我市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牧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围绕“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生产技能,助推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和专业服务型农牧民为重点,全面完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打造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
二、培育目标
以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农牧民培育,培育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良好科学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农牧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求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在2016年基础上,从2017年开始全市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1000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完成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5000人以上的任务。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中,积极探索构建职业农牧民培育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规范教育管理,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为我市深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人才保障。
三、培育对象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一般要求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为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为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中从事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工、雇员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为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对有志在农村牧区创业的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青壮年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牧民后代等,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后继者培养,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后继有人。
四、工作措施
(一)确立实训基地。将各旗区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反映出产业特色、有一定规模的农牧民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家庭农牧场、农牧业龙头企业等农牧业产业基地作为实训基地,逐步完善,并认真做好新型职业农牧民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在培训时,要根据学员培训内容选择不同的实训基地。
(二)建立培训体系。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体,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牧业科研院所、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社等多元参与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牧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由各旗区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未成立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相关机构承担。
(三)建立培训制度。构建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和认定评价制度,实行“双证”教育。创新培育模式,建立雄厚实用的教育培训师资库。
1.建立“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机制
(1)将教育培训作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的重点环节。各旗区在开展培训前要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旗区农牧业生产、产业结构布局和劳动力状况,并根据产业分布情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同时,以第一、二、三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为参考,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优选实训基地。
(2)将规范管理作为构建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的重要手段。列入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范围的农牧民,要建档立卡成库,每位学员都要有培训教材、实训记录、培训证书、相关图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库,确保参训学员的档案能够真实反映培训情况。考试考核坚持“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原则,每期培训班,培训机构都要认真填写学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教育培训证书》,并将考试考核结果记录在证书中。对完成培育课程内容,考试考核合格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录入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接受自治区农牧业厅与农业部的管理和监督。
(3)将政策扶持作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的动力。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相关的扶持政策。新增的惠农惠牧政策要向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通过实施土地流转、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项目、财税制度、社会保障等政策,探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的新型农业农牧民扶持政策体系,培养和固定一批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
2.建立连续贯通的认定程序。以新型职业农牧民“五大特征”(农业技术水平高、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农业、绝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主要依靠自己劳动)为依据,以素质能力、生产规模、经营效益、带动作用为参考,结合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农牧民技术职称评定等情况,分产业制定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旗区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初级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中级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工作。
3.实行“双证”教育,提高培育层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既有培训,又有学历教育。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考试考核办法,综合运用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生产经营水平考察等多种评价手段,对学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教育培训证书》中记录学员的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学时数、考试考核结果等,并根据学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教育培训证书》和农牧民技能鉴定、农牧民职称评定情况颁发认定证书。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和教育厅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同时愿意继续接受再教育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开展中等学历教育,合格者颁发中专学历证书。
4.创新培育模式。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产业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主线,根据农牧业生产重点环节,在产前、产中、产后分阶段安排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实现产业周期培训全程覆盖。各旗区要根据产业布局与实际情况,依托本旗区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学优势,采用组织高效、务实管用、农牧民欢迎的培训模式,就地就近便利开展培训。推行模块化教学,实行“农学结合”分段培训。培训通过理论学习与生产实践交替进行,实现学用结合和学习、生产“两不误”。
5.建立雄厚的培育师资库。全市各级各类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特别是各旗区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要在原有师资的基础上,吸纳一批“土专家”“田秀才”进入师资库,壮大师资队伍。市、旗区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之间要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培训教师的积极性,统筹建立由农牧业、教育、科研及有关单位的专业教师、农技推广人员、农机推广人员和各类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组成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四)加强认定管理
1.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旗区产业布局、产业规划情况制定出台具体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领导机构,由农牧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2)农牧民自愿原则。农牧民自愿申请认定,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参加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从政策上宣传引导和调动农牧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
(3)动态管理原则。建立新型职业农牧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牧民条件的农牧民,按照退出程序退出,不予享受新型职业农牧民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刚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适当加大扶持政策的倾斜力度。
(4)长效性与跟踪服务相结合原则。对新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要开展经常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文化素养,实时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现状,认真填写《农牧民现状情况表》,全程掌握他们的实际情况,为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2.认定管理的内容及依据。各旗区制定的认定管理办法要涵盖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和退出程序等内容,主要认定依据为新型职业农牧民的“五大特征”,以及产业、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能力、示范带动作用等多方因素。
3.认定管理的程序。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旗区审定的程序认定。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各旗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机构牵头组织,农牧业局具体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新型职业农牧民证书》采用全国通用规范,由市农牧业局组织印制。
(五)加大政策扶持
1.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新型职业农牧民集聚。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及其它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要优先向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倾斜。同时,要加大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在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并将项目形成的资产逐步移交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管护使用。
2.加强对新型职业农牧民的技术指导。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优势,加强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发展产业的指导服务,构建“专家+农技人员+新型职业农牧民+辐射带动户”的技术快速传递链,推动新品种、新技术率先在新型职业农牧民群体中转化应用。
3.优先金融信贷和保险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的扶持力度,给予新型职业农牧民联合授信、优先贷款、优惠利率、放宽额度等扶持。对获得中级资格以上的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提高信用等级,在营销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厂房抵押、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试点等方面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新型职业农牧民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积极推进贷款贴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针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发展产业的多档次、全覆盖、高保障保险产品,优先办理保险、降低保险费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石艳杰 副市长
副组长:陈旭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白雪平 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 员:方振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耀富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张玉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朝 戈 市教育局副局长
阿日斌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张海滨 市水务局副局长
林 霞 市农牧业机械化服务局副局长
杨 敏 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主任由王耀富兼任。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原则上对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的培训机构,给予培训人数人均3000元的补助,用于培训规范管理和跟踪服务,包括需求调研、农牧民课堂培训、实训、观摩交流、聘请教师、认定管理等支出。各级监察部门要将培训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审计部门要审计监督培育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培育资金的旗区,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核减下一年度培育任务、资金规模。
(三)加强考核管理。市农牧业局负责对各旗区承担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的培训机构进行阶段性考核,重点考核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程度、学员库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育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总结宣传。每年培育工作结束后,各旗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实际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报市农牧业局;要做好宣传工作,抓典型、抓亮点,营造利于新型职业农牧民成长的环境,稳步推进我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