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7-2561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17〕173号
成文日期 2017-08-31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7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市委四届2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相关企业在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下称综保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对于在综保区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二)在综保区内从事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建设和经营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运营纯收入(法定部门依法测算所确定的)的5%。奖励比例视其运营时间适度递减。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其在综保区所投资的项目。

二、大力支持企业落地发展

(一)对在综保区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独立法人,给予货物进出口额0.05元人民币/美元的运费补贴。

(二)凡在综保区从事综合保税产业的独立法人实体的员工,在综保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且继续工作的,在5年内根据其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人才引进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薪资总收入的8%,奖励比例根据其工作年限适度递减。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员工推动创新和改善生活条件。

(三)凡在综保区注册从事综合保税产业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前3年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第4年和第5年按照当时当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减半收取租金。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自购专家公寓的,给予购置成本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四)对于综保区内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租赁综保区内房产(包括厂房、仓库以及展示基地等)超过5年以上的企业,前3年补贴全额租金,后2年补贴50%租金。

(五)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进驻综保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六)鼓励和支持在综保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七)对于综保区内新注册的保税物流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年进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投资开发物流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给予总投资30%、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补贴。

(十一)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展示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总投资30%、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十二)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三)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搬迁(物流)补贴。

(十四)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补贴。

(十五)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的企业,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予以享受。除此以外,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运营纯收入(法定部门依法测算所确定的)的5%,奖励比例根据运营时间适度递减。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在综保区所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十六)对于综保区内非政府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七)对于在综保区内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运营纯收入(法定部门依法测算所确定的)的5%,奖励比例根据运营时间适度递减。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在综保区所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十八)引进或成立专门为入驻综保区的企业提供报关通关、国际金融结算、国际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综合保税服务第三方机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前3年,全额补贴企业上述服务费。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保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发展。

(二)市人民政府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综保区产业发展。

上述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