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20-25708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府发〔2019〕10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鄂府发〔2019〕108号
为全面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切实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8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具体范围如下。
(一)东胜区:伊煤路—鄂托克东街—准格尔北路—宝日陶亥东街—那日松路—乌审东街—乌审西街—团结路—民族西街围合成的闭合区域(不含上述路段)。
(二)康巴什区:伊克昭街—湖滨路—乌兰木伦街(不含)—乌力吉路—阿拉腾街—多日纳路围合成的区域以及乌兰木伦街(不含)与湖滨路围合成的区域。
(三)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滨河大道—G65高速康巴什连接线—空港物流园区纬十九路—经三南路—纬十七路—经四路—纬一路—阿大线(X634)—明掌公路—阿四线(X623)—掌岗图河槽路—阿勒腾席热镇开元北路—柳沟河南街—西山西路—苏布尔嘎街—北环路围合成的闭合区域(不含上述路段)。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