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21-314129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府发〔2021〕329 |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鄂府发〔2021〕3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促进鄂尔多斯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激励扶持文艺人才健康成长,推动以市花马兰花命名的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顺利实施,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文艺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激励扶持工程的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德才兼备、德艺双馨为标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引导全市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生产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刻描绘新时代精神图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鄂尔多斯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 目的意义。以培养我市文艺人才、推出文艺精品力作、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提升我市文艺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目标,依托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从文艺人才培养、文艺作品扶持、文艺创作激励等多层面入手,分类指导、精准扶持,形成导向清晰、特色鲜明的文艺人才培养激励扶持体系,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新时代精神风貌,紧密围绕、鲜明反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艺作品,作为重点激励扶持对象。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会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关部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激励扶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各项评审工作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国内文艺人才库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激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四条 创作激励扶持
(一)扶持项目
1.文学原创和文艺评论类。长篇小说、诗歌、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民间文学集、网络文学集、文艺评论集等。
2.影视剧创作类。原创和改编的影视剧(短片)、纪录片、广播剧、网剧剧本。
3.舞台艺术创作类。戏剧(小型剧目)的剧本创作。
(二)扶持金额
1.长篇小说、诗歌、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戏剧剧本、影视剧本,每件3万元。
2.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随笔和杂文集),民间文学集、网络文学集,每件2万元。
3.影视短片剧本、纪录片剧本、广播剧剧本、网剧剧本、小型剧目剧本,每件2万元。
上述3个类别,每个类别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部。
第五条 成果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创作成果类
(1)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学报刊(选刊)发表的小说(长、中、短)、报告文学(长、中、短)、纪实文学(长、中、短),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评论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国家级出版社主管主办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
(2)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报刊(选刊)上发表的小说(长、中、短)、报告文学(长、中、短)、纪实文学(长、中、短),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评论等;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邮发代号,由省、自治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自治区作家协会等主管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艺报刊(选刊)上发表的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艺术作品。
(3)具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诗歌、散文、评论,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集)、评论集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集等。
(4)在正规网络平台发布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点击量超过10万人次的网络文学作品。
2.会员资格类
(1)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2)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3.展览展示类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2)个人作品入选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二)扶持金额
1.在国家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5万元/篇。
被国家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7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5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3万元/篇 ;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1.5万元/篇。
2.在国家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3.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2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1万元/篇;在省、自治区级文学报刊上发表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150篇。
被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报纸)选载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1.5万元/篇,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3万元/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0.15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3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50篇。
4.在省、自治区级文艺报刊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1万元/篇。每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选取激励扶持作品数量不超过50篇。
5.出版文艺作品,2万元/部。
6.网络平台发布文学作品。每篇(件):1000字以下0.2万元;1000字至5000字0.3万元;5000字至10000字0.5万元;10000字以上1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10篇。每人每年不超过1篇。
7.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3万元/人 。
8.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0.3万元/人。
9.入选国家级展览,2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览,0.1万元/场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原则上每年扶持不超过150场。
第六条 活动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主题活动类
(1)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我市联合举办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由自治区级宣传文化单位和我市联合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3)列为我市重点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4)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各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展览展示类
(1)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2)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和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
(二)扶持金额
1.主题活动类按具体情况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活动不超过15场。
2.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展主题展及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原则上每场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扶持不超过10场。
第三章 激励扶持申报审核
第七条 项目审核
(一)创作激励扶持
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印发文艺创作激励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所在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创作项目规划方案,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每人每5年可申报一个创作扶持项目。
(二)成果激励扶持
1.创作成果类。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交由所在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会员资格类。持入会通知文件及会员证,交由所在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初步审核上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3.展览展示类
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级展览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由所在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所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到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活动激励扶持
1.主题活动类。由主办协会或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2.举办个展、作品首发式、研讨会等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文艺家协会统一上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激励扶持工程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项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对繁荣发展鄂尔多斯文艺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文艺作品,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激励扶持政策。创作成果类、会员资格类、入选展览类激励扶持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区间内实施的项目(2021年评选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激励扶持项目,后续年度评选依此顺延)。
第九条 文艺创作激励扶持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申报单位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个别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艺精品也可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向激励办直接申报。项目确定后,受激励扶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与激励办签订《创作激励扶持协议书》。
第十条 激励扶持对象为鄂尔多斯户籍或近三年在鄂尔多斯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尔多斯市生活的、市级以上的文艺家协会会员。受激励扶持对象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所属市级协会的会员证。
申报的激励扶持项目(作品)须拥有著作权、荣誉权、各类奖项申报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得多头申报。市内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申报者对项目(作品)负主要责任。与市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作品),需我市会员为主要出品方,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各联合出品单位需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拟激励扶持项目(作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激励扶持。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激励扶持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激励扶持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终身取消申报资格;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激励扶持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激励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作品)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合理使用、分配资金。
第十四条 各类激励扶持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其它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文艺创作激励扶持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书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计划,因遇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主观原因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其它重大事项提交工作小组会议研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激励扶持专项资金年度总金额为36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创作、活动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对因故未完成的激励扶持项目,要及时清查,收回激励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评审细则,未尽事宜由工作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