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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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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4〕1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

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有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我市科技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项目预算分级管理机制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审核市本级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按时下达科研经费。会同市本级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市本级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收回市本级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 

  (三)项目管理部门职责。项目管理部门(有科研立项权的部门,可自主立项的高校、科研院所等)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的主体。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支出任务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二、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预算科目,直接费用调整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现有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3.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它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再提供明细。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条件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预算调增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除设备费外的其它费用(包括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已实施包干制的科技项目实施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包干制使用实施范围。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具体科目预算,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实行科研经费对下转移支付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科研经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实施资金分期拨付机制。对实施周期较长、资金额度较大、具备分期拨付条件的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资金分年度拨付,优化科研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限制使用时限。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适时对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自主开展研发活动,自主培养研发人才。(市财政局、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均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推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五险一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制定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选择创新能力强、创新绩效突出、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可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抽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优化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市级财政将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完善前补助资金和后补助资金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水平。发挥金融资金的积极作用,设立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基金,撬动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吸引社会力量投早、投小、投科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等负责落实) 

  (二)建立项目资金后补助支持方式。探索实施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其中,重点研发类项目后补助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经费支持方式。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自主管理”模式,赋予更大研究内容选择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鼓励大胆创新,给予尽职免责。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对难以定性的问题,要结合动机态度、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综合分析、妥善处理,鼓励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八、组织实施 

  )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快梳理并修订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有效益。(市直各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渠道、多方式,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本办法印发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或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经费管理按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可以选择执行原政策或新政策,选定后不得再调整;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旗区要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鄂府办发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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