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3-25599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13〕60号
成文日期 2013-11-01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4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资金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

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资助资金和床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5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社会养老机构。

第三条 建设资金资助对象为《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新批准设立且投入运营的社会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对象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养老机构。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被资助的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100床、200床、300床、400床及500床以上五类养老机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应分别不少于50平方米/床、46.5平方米/床、44.5平方米/床、43.5平方米/床、42.5平方米/床。

(二)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和《护理人员资格证》。

(五)具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条件。

(六)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正常运营满一年。

(七)设置满足老年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基础设施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与入住老年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

(十)本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及其它经司法认定该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次数在三次以下,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五条 被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按新建、扩建和改建分别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

(一)新建、扩建的社会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实际投入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7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改建的社会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实际投入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建设补贴。

(三)床位补贴按年度发放,具体标准为实际投入养老服务的床位,每张每月补贴300元。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向所在旗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二)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须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资料。

(三)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旗区民政局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养老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市民政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资金运行程序和补贴办法予以资助。未通过评审的,市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退回旗区民政局。

第十条 各旗区民政局每年8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年8—9月进行集中评审。床位补贴以上年度8月到本年度7月底为一年计算。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社会养老机构所在旗区财政局,旗区财政局连同旗区匹配资金一同拨至旗区民政局,再由旗区民政局拨付到养老机构。

市、旗区补贴资金分担比例按《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建、改扩建及维修房屋。

(二)购置设施设备。

(三)其它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养老机构必须书面承诺,从接受资助起20年内不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金。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其它经营活动的,追缴已拨付的资助金,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 1日施行。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