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15-25605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府发〔2015〕174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调动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我市于2012年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92号,下称《办法》),对我市退役士兵优抚安置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2013年,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下称《意见》),对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了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及接收安置工作等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做好《办法》与《意见》的衔接统一,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全市征兵工作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意见》精神,2014年及以后入伍且由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执行自治区《意见》规定的标准。《意见》下发前,2012年和2013年入伍且由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标准,继续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关于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5年及以后参军入伍的士兵,退役后的安置政策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和《意见》相关规定。2012年至2014年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办法》中安置工作条件的,继续按《办法》有关规定为其安排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全面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