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5-25605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府发〔2015〕212号
成文日期 2015-12-15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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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文学艺术精品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积聚文化软实力,助推文化大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学艺术最高奖,主要表彰和奖励我市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和文艺工作者。

  第三条 获得以下奖项的综合类等级奖项及单项奖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一)《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下称《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项。《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戏剧奖、中国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和骏马奖。

  (二)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项。

  (三)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萨日娜奖、索龙嘎奖,以及自治区草原文化节所设奖项)。

  (四)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获得上述(三)(四)(五)奖项的作品,除获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奖金外,优先推荐参评《总体方案》中国家级以及自治区对应的文学艺术奖项。

  第四条 凡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学艺术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协会、报刊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奖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五条 参加评奖的个人在调入本市前或调离本市后的作品、业绩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金标准(税后)。

  (一)获得《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六十万元,其它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获得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二十万元,其它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十万元。

  (三)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十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六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三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奖(组织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四)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八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五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三万元,优秀奖、特别奖或单项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五)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三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一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八千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奖(组织奖)每项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第七条 奖励申报及审核。

  (一)设立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总体方案》中国家级文学艺术奖、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申报工作启动时,负责相应的参评组织工作。

  (二)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抽调。

  (三)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申报的具体事项,以评奖活动开展当年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须按评奖工作开展当年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填写《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申报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必要时获奖证书应提供原件备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接受申报单位。报送材料一律不退还。

  (四)集体奖申报表应由主创人员签字并排列作者姓名次序,由创作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奖个人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五)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工作由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分工阅评申报材料,集中讨论,并形成初评意见,交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复评。复评工作由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复审时,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需先听取其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在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充分讨论无异议后,由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推荐参评国家级及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文学艺术奖的审核结果,由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上报上一级申报接受单位。

  第八条 市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评奖结束后,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的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获奖作品不重复参评,同一届获多个奖项的作品以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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